江西省日前出台《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进一步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,遏制高耗能、高排放项目(以下简称“两高”项目)盲目发展,为促进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制度保障。
《意见》对江西省“两高”项目的范围做出了划分,暂定为石化、化工、煤化工、钢铁、焦化、建材、有色、煤电8个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(等价值)及以上的项目。
《意见》从加强“两高”项目审查论证、落实“两高”项目等量和减量替代、严格做好“两高”项目行政审批、落实“两高”项目准入管理责任等4个角度对江西省进一步做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进行规范。
江西省明确提出,要严格落实选址要求,“两高”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,同时要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,对于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、水环境质量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市、县(区),新建、扩建“两高”项目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比例应满足国家倍量替代要求。
《意见》强调,江西省要强化“两高”项目节能审查、严格“两高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。新建、改扩建“两高”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,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、碳排放达峰目标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、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、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“两高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,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,一律不予环评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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